申請勞動仲裁期間發工資了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仲裁期間,單位也照發了工資給勞動者,勞動者面對單位發工資給自己的舉動,擔心會影響到自己繼續仲裁的權益,不知道仲裁能否繼續下去。那么,仲裁期間發了工資還能賠償嗎?聽聽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一、仲裁期間發了工資還能賠償嗎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即使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也可以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案件要提供哪些證據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制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仲裁期間發了工資還能賠償嗎?在仲裁期間如果勞動者有在單位里面繼續工作,或之前有工作,那單位發工資合情合理,不會影響仲裁結果。仲裁期間發了工資時勞動者是否要接受,無法解決的時候可以咨詢律師幫助你。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必經程序是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必經程序是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簡介
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2、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處理: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
3、仲裁程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4、法院審判程序。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簡析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要點
執業五年來,本人直接接受委托辦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上百件,基本覆蓋了常見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請求,以及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程序。除此之外,本人也接受過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咨詢,咨詢者有勞動者、用人單位、公司法務、律師同行,這也讓本人積累了一些辦理勞動案件的心得。
本文僅談辦案程序。
一、關于接受咨詢、委托
不管是接受勞動者的咨詢,還是用人單位的咨詢,本人一般會拿一張自制的《勞動爭議案件咨詢表》,詢問相關情況。案件較簡單的除外。
同時,還要根據仲裁、訴訟請求,列清單讓委托人準備齊全證據,之后向委托人逐一詢問梳理的問題。
二、關于仲裁、訴訟各階段
(一)勞動仲裁階段
1 、總則
如果有經濟能力,從仲裁階段就開始委托律師是最好的選擇。否則,仲裁階段出現不利因素或仲裁敗訴,訴訟階段可能難以甚至無法糾正,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特別是對于勞動者而言,委托律師多數還可以爭取到更多的利益,利益甚至超過要支付的律師費。例如,對于在深圳地區申請仲裁的案件,可以支持勞動者的律師費達5000元。
2 、勞動者
(1)關于一裁終局
代理勞動者,要特別注意運用“一裁終局”的法律規定,避免將大額且終局(例如工傷類)的請求與其它非一裁終局類請求(如確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前述的深圳地區可支持的5000元律師費)在同一次勞動仲裁請求中主張,以免大額且終局類請求不能一裁終局,導致案件拖延一年之久才能執行。
(2)關于開庭要不要讓勞動者本人去
大多數情況下,仲裁階段或者本人沒有代理仲裁階段的一審階段,本人都會讓勞動者一同去開庭,以便仲裁庭、法庭查明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參加開庭,部分仲裁員、法官會要求勞動者本人回答相關提問。
3 、用人單位
(1)代理用人單位,是否有必要提交答辯狀、代理詞
本人和別的律師交流時,一直強調律師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協助委托人收集好、整理好證據。用證據說話,“證據就是最好的辯論意見”。
訴訟策略上庭前不提交答辯狀是大多數律師的做法。只有少部分因案情確實較復雜或確有其它必要需要提交的,才提交。庭前不提交答辯狀,不代表開庭不用準備。《開庭注意事項》《質證意見》《法律依據》《費用計算明細》等是大多案件需要準備的文檔。
開庭后,必要時可以提交代理詞,但通常是不必要的。
(2)關于開庭要不要讓用人單位派人一同代理或旁聽
一同代理,大多情況下是沒必要的。
旁聽,本人覺得無所謂,一般也會要求用人單位派人送證據原件來。本人不會因為用人單位派人來在庭上贅述。言簡意賅(提醒仲裁員、審判員注意各證據相應細節)、點到為止(一針見血),是本人一向的做法。
(三)一審階段
1 、總則
對于在仲裁階段未委托本人代理的案件,在簽訂委托合同之時,本人就會制作《復制庭審筆錄(案卷)申請書》,讓委托人一并簽名或蓋章,聯系仲裁階段書記員申請將仲裁庭審筆錄復制出來。
必要時,可以將整個案卷的可復制部分都復印出來。何為必要?就是委托人手上沒有勞動仲裁申請書、答辯狀,沒有證據清單、證據材料。這種情況本人遇到不少。
為什么要復制?一方面,增進了解、判斷整個案情,另一方面,“禁止反言原則”,不要自己打自己嘴巴。
向一審法院起訴時,要注意仲裁裁決書的落款日期與送達日期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且距擬起訴之日超過15天,要到仲裁委開具送達證明。
2 、勞動者
勞動者在仲裁階段勝訴了,到了一審階段,仍是“誰主張,誰舉證”,也要將證據全部重新提交一遍。因為仲裁與訴訟是兩個程序,一方提起訴訟后,仲裁的案卷并不會移送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會到仲裁委調閱案卷。
對于仲裁階段未提交的證據,可以補充提交。
3 、用人單位
對于仲裁階段未提交的證據,用人單位也可以補充提交,且必須在一審階段舉證期限內提交,否則,有可能不被法庭采納或訓誡、處罰后采納。
(四)二審階段
1 、關于補交證據
對于一審階段未提交的證據,勞動者、用人單位都還可以補充提交,但法官有可能會為難。
2 、關于改判可能性
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結果不同的情形,相對常見。但經二審改判的,本人尚未遇到過。
與其它民事案件一樣,勞動爭議案件二審改判率很低,所以,仲裁、一審階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五)撤銷仲裁裁決階段
1 、用人單位
對于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用人單位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拖時間”,撤銷仲裁裁決期間一般是中止執行程序的。
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時,要注意仲裁裁決書的落款日期與送達日期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且距擬立案之日超過30天,要到仲裁委開具送達證明。
此類案件,中級法院有可能會向仲裁委調閱案卷。訴訟費為100元,但基本都是駁回撤銷申請。如果是在廣州中院處理,一般能在一個半月結案。
2 、勞動者
仲裁裁決生效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理會撤銷仲裁裁決程序。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不必理會該程序,但建議盡量出庭回應。
若仲裁裁決被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訴訟財產保全
在仲裁或訴訟審判階段,提示勞動者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仲裁階段的財產保全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請。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一方面,可以保障裁決、判決的順利執行,另一方面,可以讓用人單位在經營中產生不便,增加調解的可能性或減少訴訟程序。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勞動者沒有財產提供擔保,法院不同意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怎么辦?可以找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供保函擔保,訴訟保全費用低至1000元。
三、關于收集證據
(一)協助勞動者創造證據
錄音錄像、發快遞都是較好的創造證據的方法。
(二)到相關單位調取、打印證據材料
一般會涉及到銀行打印交易流水、到社保局打印社保待遇明細。有些單位并不會特別樂意配合,這時拍拍桌子讓他們上級領導出來面談,或聲稱到法院起訴要求公開是挺有效的方法。
現在不少地區的法院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也是可以嘗試的。
(三)向仲裁委、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申請調查取證,仲裁委,基本是不處理的,因為它不是國家暴力機關,很多單位并不配合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一審法院,通常也不去調取,原因多為“案多人少無暇”、“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在仲裁、一審都申請過調查取證,確有一定的必要調取的,二審法院調查取證的概率較大。
四、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難點
(一)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案件
例如,調崗類、合法或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類案件。
這類案件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訴訟風險較高,在接受委托時應著重提示風險。
(二)跨省案件
這類案件因涉及的部分地方規范性文件、地方法院、仲裁委指導意見公開的局限性,較難通過公開途徑搜集齊全,容易在案件預判時出現評估、計算錯誤,要特別注意。
五、小結
“你有一個蘋果,我有一個蘋果,我們交換一下,一人還是一個蘋果;你有一個思想,我有一個思想,我們交換一下,一人就有兩個思想。”
以上為本人辦理勞動案件的一些辦案程序心得,歡迎各位律師同行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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