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最晚續簽時間
一個月之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的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及程序
1、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對方的要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鑒證機構進行簽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2、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
(1)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了解勞動者的意向。
(2)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3)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審核后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4)協商一致后,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簽一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該續簽單一般附在勞動合同后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公司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是:
1、就是要兩邊都必須恪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續簽的進程必須經當事人兩邊協商贊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逼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有關于特別工種的勞動合同續簽不能超越法定時限,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則,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人工實施定時輪換準則,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越八年,假如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用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越八年;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假如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兩邊仍可在對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該超越法令退休年齡,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規定:
應當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經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續簽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范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期滿 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 事實勞動關系 的,視為 續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 勞動合同續簽 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勞動合同期限 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簽訂的勞動合同 期滿后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 。 5、滿足特定條件后應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