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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傳染病單位能辭退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22 14:20:59

疫情期間不能辭退員工

法律分析:理論上是不可以的。疫情期間,員工如果被確診患上了傳染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等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聘員工。但是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疫情期間可以拒絕去上班嗎

我們知道今年爆發的新型肺炎傳染病病毒疫情十分嚴峻,即使國家已經將各個單位工廠工作復工時間推遲但仍然無法解決這一次疫情,而這也使得許多勞動者不得不在疫情期間冒著風險去工作上班,那么疫情期間可以拒絕去上班嗎?疫情期間可以拒絕去上班嗎      疫情期間,員工有權拒絕提前返回崗位上班,如因此引發勞動爭議,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能否擅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對于國家要求的復工日期之前被工廠要求復工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公司的提前復工要求的,當然這肯定會帶來一定的工作風險,而如果遇到公司違規操作的建議可以聯系律師。

員工患傳染病單位能辭退嗎

法律主觀:

員工在生病期間,公司一般不能辭退員工;但是員工的醫療期屆滿后,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公司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辭退員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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