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我們在工作的時候難免會遇上需要加班的時候,一般來說加班時間屬于額外的工作時間,所以我們加班的時候都要另外算加班費用的,那么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怎樣的呢?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1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4、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勞動節、端午節和中秋節1天、春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2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3
法定節假日要求加班可以拒絕嗎
法定假日職工能拒絕加班。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除每天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其余時間為工人休息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其首要因素必須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且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拒絕。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時的,延長工時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怎樣的?
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300%。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200%。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根據規定,要是用人單位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話,則此時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其相應的加班費。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是不可以拒絕的。那大家知道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怎樣的嗎?下面就讓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200% 4、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勞動節、端午節和中秋節1天、春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二、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其中在不同時間段加班的計算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單位安排了員工加班,但是有沒有支付加班費或者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是屬于違法的,此時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
員工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法律主觀: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法律客觀:
加班工資應該是以你的實發工資為基數計算,具體的依據是:A、《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關加班工資的如何計算)B、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C、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綜上,你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應是約定的最低工資,而是你的實發工資3000元。3000/20.92=143元(日工資)143/8=18(小時工資)18*1.5*平時加班小時數+18*2*周末加班小時數+18*3*法定節假日加班小時數=總的加班工資(前兩項如果有安排補休,補休的時間要除掉。)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加班費是指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工作時,按照一定比例加算的工資。下面是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及標準:
1.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計算方法一般有兩種:按小時計算和按天計算。
按小時計算:加班費按照每小時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般為基本工資的1.5倍或2倍。
按天計算:加班費按照每天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般為基本工資的3倍。
2. 加班費的標準
加班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150%計算加班費。
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200%計算加班費。
年休假期間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年休假期間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在不同的地區和行業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標準可以參照當地相關規定。
總之,加班費是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工作所應得的補償,其計算方法和標準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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