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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辦理程序(勞動仲裁流程)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22 22:44:30

勞動仲裁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程序是:當事人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于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等。

法律客觀: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二、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5、調解6、調解不成,裁決。三、勞動仲裁的效力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勞動仲裁是指勞動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作出公平裁決的過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也就是仲裁之后,當事人如果對結果表示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流程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樣的

勞動仲裁申請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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