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賠付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 工傷保險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 社會保險費 征繳暫行條例》關于 基本養老保險 費、 基本醫療保險 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怎樣規定:(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四)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何種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殘疾、傷殘、死亡、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等,均可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殘疾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殘疾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殘疾鑒定標準》,申請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傷殘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傷殘鑒定標準》,申請傷殘賠償金。
死亡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死亡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死亡賠償標準》,申請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醫療費用賠償。
護理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護理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護理費用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國務院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包括工傷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康復費用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賠償主要包括傷殘津貼、生活津貼、職工傷殘等級津貼、交通補貼、家庭護理津貼等。工傷殘疾賠償分為一次性賠償和撫恤金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以及撫恤金應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得低于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并經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下工傷保險賠償的范圍是什么?工傷保險是一種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保險,它的賠償范圍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賠償費用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治療、康復、護理、藥品、醫療器械等必要的醫療費用。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殘疾護理費、殘疾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人就業補貼等。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用等。
二、賠償金額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標準執行。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殘疾賠償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殘疾賠償標準執行。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死亡賠償標準執行。
三、賠償期限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治療結束之日止。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殘疾賠償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殘疾護理結束之日止。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保障,它的賠償范圍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包括醫療費用、殘疾賠償費用、死亡賠償費用等,賠償期限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各地的賠償標準不同,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時,應當充分了解當地的賠償標準,以便更好地享受工傷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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