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撫恤金發放依據是什么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什么是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以及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等費用的補償。職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喪失了生活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系,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就是工傷事故,因此其直系親屬應當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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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其具體發放的金額請以實際為準。
一、根據撫恤的內容和性質的不同,死亡撫恤分為一次性給付和定期給付兩種形式。
1.一次性撫恤
一次性給付是具有褒揚和社會補償性質的社會津貼。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范圍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家屬。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革命烈士按犧牲時80個月的工資計發;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40個月的工資計發;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時20個月的工資計發。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都按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對于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多次立功的,以其獲得的最高榮譽稱號或最高立功等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于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2.定期撫恤
定期撫恤是帶有救助性質的國家補助。具體對象包括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此桐養的。為了保障享受定期撫恤金人員的基本生活,定期撫恤金也隨著物價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調整。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二、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是國家按規定一次性發給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家屬的撫恤金。
1.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及計發辦法,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
革命烈士,按40個月工資計發;
因公犧牲軍人,按20個月工資計發;
病故軍人,按10個月工資計發。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軍隊正排職軍官十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按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計人一次性撫恤金。
對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1)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2)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3)立一等功的,增發25%。
(4)立二等功的,增發15%。
(5)立三等功族派的,增發5%。
對于榮立多等或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對于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國防部還可發給特別撫恤。
參照上述規定,凡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民警察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后,其家屬也町享受特別撫恤。
2.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均由家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順序是: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4)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5)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6)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三、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革命烈土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按一定標準發給的撫恤金,又稱“遺屬定期撫恤金”或“長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和享受的具體條件,由國家統一制定。國家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各地經濟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保證享受定期撫恤兆扒賀金的人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人民群眾生活水平。
1.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撫恤金:
(1)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3)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2.定期撫恤金的標準
1979年的標準為:農村每人每月6元
10元;城市和城鎮每人每月10元
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元
20元:經過幾次提高后,1995年定期撫恤金基本標準為:
(1)革命烈士家屬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居住農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
60元;
居住小城鎮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
7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
75元。
(2)病故軍人家屬:
居住農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55元;
居住小城鎮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6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
70元。
在經濟發展較快、人民生活水平較高的地方,應在國家的基本標準基礎上,制定高于基本標準的定期撫恤金標準,以確保烈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當地群眾生活水平。在享受國家撫恤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還可享受社會優待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1、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軍人、軍人家庭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的奉獻和犧牲,優待軍人、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國家建立撫恤優待保障體系,合理確定撫恤優待標準,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水平。
二、撫恤金發放依據是什么
撫恤金發放依據如下: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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