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 辭職 后的 社保 是可以辦理轉移、轉出和退保的。如果辭職后馬上找到新的單位工作的話,可以辦理轉移手續,由新單位續保,這樣的話,續保費用也是由新單位承擔。如果新單位在異地,可能需要根據異地的社保中心確認或者根據異地不同的政策辦理,這個在辭職前,最好都到社保中心了解清楚。 如果辭職后沒有馬上找到新的單位,也不用擔心社保會被清零,完全可以轉由自己個人續保,從單位的賬戶轉移到自己的賬戶,當然,這種情況下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有的單位允許你將自己的社保賬戶轉到同事的賬戶下,讓同事繼續幫忙續保,你只需要把錢交給同事。還有一種方法,是找一個單位,將自己的社保掛在該單位下,由該單位的名義續保,不過這樣公司給繳納的那部分費用也需要自己承擔,經濟負擔就會比較大,這種方法并不劃算。但總而言之,費用都是由自己承擔。如果是個人續保的話,只需要繳納 養老金 和 醫療費用 ,基數以當地的平均 工資 為標準,比例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可咨詢當地社保中心詳細了解。 如需個人繳納社保,首先要去當地的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需要提供你和原單位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個人 身份證 復印件,根據提示填寫相關登記表,也可以同時申請當地的失業救濟金,每個地區對于失業人員會有相應的優惠政策和待遇,可咨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辦理。然后,到 醫保 中心辦理醫保的參保手續,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失業證明、原單位出具的醫保證明書。也可以停保一段時間,以后有了新工作再續保,但是停保的這段時間的社保費用之后還是需要補齊的。 需要注意的是,醫藥費的報銷會在停保的次月停止。并且最好不要讓醫保欠費,因為一旦醫保欠費三個月以上,需要半年的等待觀察期,才可以享受以前同樣的待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后,分以下情形辦理勞動者社保:
一、勞動者失業的
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憑借離職證明去辦理失業登記,然后攜帶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二、勞動者到新用人單位就業的
原用人單位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用人單位。
新用人單位在外地,勞動者沒有社保賬戶的,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三、勞動者靈活就業的
元用人單位將社保關系轉移至勞動者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勞動者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直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只能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勞動者放棄職工社會保險的
勞動者可以轉移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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