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認定的流程如下: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滅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提交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一)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在3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決定。(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經辦機構。(四)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通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辦法》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在發生工傷的48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局醫療科部門報告工傷情況。由單位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填寫事故情況記錄表由事故現場負責人簡述員工受傷害的經過,目擊證人簽名、身份證和聯系電話等資料。在事故傷害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局提交工傷申請,勞動保障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必須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客觀:(一)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范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于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1)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2)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的,應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應是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或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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