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轉移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合同變更或轉讓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要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申請,并將變更的具體內容寫在新的勞動合同中,等待其答復。
一、勞動合同轉讓法律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法定的原則、程序和法定形式: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雙方的合意。否則,勞動合同的變更無效。 2、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勞動合同的變更,首先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并要求對方在一定限期內作出答復;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通知后,一定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協議,勞動合同的變更即告完成。二、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試用期內。 2、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后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轉讓時,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公司辭退在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辭退在懷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員工,辭退因工傷患病,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辭退患有職業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員工,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是什么
勞動合同變更 的程序有: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 勞動合同 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與條件等。 (2)另一方按期向對方作出答復,即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有什么程序呢?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變更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進行。 2、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5、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交付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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