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原因解除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主要有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沒有及時的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等,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自己最清楚。
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時,協議書上的原因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常見的幾種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二、寫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性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因為解除理由的不同,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尤其是對于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做好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及保存。 對于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尋找新工作時,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寫明也可能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至關重要。 所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這一欄沒有什么參考性的,有些人勞動合同的終止完全就是因為被公司給辭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能看見別人是怎么填寫了自己也就這樣填寫,而且,結合實際操作概括的這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也并不一定和您的實際情況是相符的。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親,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發生以下情形時,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這主要是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致使勞動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終止。
4.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宣告破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因法定原因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6.如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在其他情形下依法終止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哪些情況下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形式,適用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完成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于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3.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消滅。4.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或宣告破產,責令關閉、撤銷、破產決定、提前解散。5.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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