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進行準備。
3、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
1、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三)、開庭審理
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
(四)、裁決
1、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是什么意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綜上所述仲裁的流程以上已有明確規定,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然后經過規定流程執行。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申請仲裁,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作出受理決定的,在開庭審理之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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