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鑒定需要什么材料,怎么走流程的法律分析:工傷鑒定應帶下來資料:1.工傷職工身份證/社保卡。2.《工傷認定決定書》。3.有效的診斷證明。4.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5.其它材料。工傷鑒定流程如下: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攜帶上述資料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鑒定申請;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審核;3.經審核材料完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4.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3、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拓展資料:一、報銷醫療費應攜帶資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3、《市、城鎮職工工傷醫療終結鑒定表》;
4、費用票據原件;
5、住院治療的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內置固定物原始發票復印件、非工傷性疾病的用藥和檢查同意書、床位費或內置固定物超標準同意書、住院費用明細,加蓋相關科室印章;
6、門診治療的提供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復式處方(門診的復式處方與醫療保險處方一致,加蓋“工傷保險”條型章),檢查單等。
二、辦理1---10及工傷職工的一次性補助金,提供下列資料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2、由用人單位填寫的《工殘(工亡)職工一次性補助金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辦理1---4及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護理費,提供下列資料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2、由用人單位填寫的《職工因工致殘撫恤金護理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四、辦理工亡職工待遇,應提供下列資料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2、有法定效力的工亡證明;3、由用人單位填寫的《工殘(工亡)職工一次性補助金審批表》一式三份;4、有供養親屬的,提供被供養親屬有效的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填寫的《職工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審批表》一式三份。
社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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