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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怎么區分?(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25 23:09:55

人力資源派遣和勞務派遣

法律主觀: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一、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由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涉及三方法律關系: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被派遣員工(勞動者)、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此外,根據《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外商代表機構沒有獨立用工權,其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聘用中方雇員。二、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是指企業將人力資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專業機構管理(辦理),但是被托管人員的勞動關系仍隸屬于原委托企業。人事代理為那些沒有權力調動、掌管個人檔案、沒有權力解決人才戶籍遷入問題的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和無上級部門的單位解決了檔案管理、戶籍遷入、職稱評定和證件辦理、社會保險辦理等問題。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細分為: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人事代理: 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的關系是代理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關系是勞動關系, 3,調整勞動者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規范是民法、勞動合同法, 4,雇主責任方面,代理機構不承擔雇主責任, 5,合同內容方面,在法律框架內通常自由協商處理, 6,義務承擔方面,代理機構不承擔勞動法義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 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2,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關系是勞務關系, 3,調整勞動者和代理機構的法律規范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4,雇主責任方面,派遣單位承擔連帶的雇主責任, 5,合同內容方面,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 6,義務承擔方面,承擔用人單位的勞動法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是一回事嗎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不是同一回事。
人事代理與勞務派遣從表面上來看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都需要給勞動者代繳社會保險費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質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體的區別如下:
1、 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二者是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單位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
2、 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3、 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4、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規章對人事代理的項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經許可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可分別開展以下人事代理項目:(1) 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2) 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3) 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5)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受高校應屆畢業生有關人事手續;(6)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社會保險;(7)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住房公積金;(8) 代辦聘用合同鑒證;(9) 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10)其他人事管理事項。”其他地方規章也做出了相類似的規定。
5、 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于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只承擔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實用。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我們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認二者的區別,如果把勞務派遣當作人事代理進行調整勢必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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