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 是企業 勞動合同法 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 勞動關系 的終結。 勞動合同 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而言,勞動 合同解除 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勞動合同解除與 勞動合同終止 情形不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02【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0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02【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終止一般是由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消滅、勞動者退休、合同期滿而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一方有過錯或者經雙方協商,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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