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是:1.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2.不簽訂承擔兩倍工資風險的書面勞動合同;3.同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一次試用期且最長半年;4.不能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5.試用期間給員工買保險;6.保護好商業(yè)機密;7.可據(jù)勞動法調整崗位;8.勞動者僅支付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違約金;9.勞動者不能單方面違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xié)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一般包括確定合同當事人和確定合同內容兩個階段。在立法中,有的國家(如某些東歐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只著重規(guī)定如何確定合同當事人;有的國家(如不少西方國家)只著重規(guī)定如何確定合同內容;有的國家(如日本、前蘇聯(lián)等)則對如何確定合同當事人和合同內容都同樣重視。
我國現(xiàn)階段立法亦如此。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并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
自愿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凡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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