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條件主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一, 勞動合同期滿 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主要適用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終止時間,以 勞動合同期限 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但是,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具有前述用人單位禁止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響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處理:(1)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構成1—4級傷殘),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勞動者 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 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構成5—6級傷殘),經勞動者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構成7—10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第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主要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勞動者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第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第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違約終止情形有哪些
(一)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庇纱丝梢钥闯鲱A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三)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四)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具體情形是:一、勞動合同期滿;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五、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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