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 加班加點工資 ;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 伙食補助費 、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第十二條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準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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