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裁決公司不執行怎么辦
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不執行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來申請強制執行,這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對于勞動仲裁的情況也是屬于司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的情況,當事人需要嚴格執行勞動仲裁決議。
一、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不執行怎么辦?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一裁終局有范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二、勞動仲裁司法解釋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但是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確有錯誤的,列如:程序違法,無管轄權的或者有索賄受賄行為的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勞動仲裁中一裁終局的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本實際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不清楚的,那么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一方拒不執行的情況下,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為,可以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處理。
勞動仲裁不管怎么辦
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執行,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行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
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勞動仲裁處理的程序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1、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2、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4、屬于以下勞動爭議:
(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行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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