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定作人無權干預定作人的工作。2、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3、是否須獨立完成工作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將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隨意交付他人進行。4、風險能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價格、采用保險或利用勞動力價格優勢等方式,將雇傭關系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轉嫁給社會;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則無法通過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轉嫁風險,也很難通過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社會。5、確定報酬的基礎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獲得穩定的報酬數額;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構成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分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分析: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至關重要。雇傭關系是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1、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的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須為雇員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對承攬活動享有自主支配權,只對勞動成果向定作方負責,定作人對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無權干預,定作人有必要的監督核驗權,但又規定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2、雙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在選擇雇員時,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符合工作為標準,雇員則直接看勞動報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應允提供勞務。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選任承攬方要考慮對方的設備,技能,信譽,勞力是否能勝任工作,承攬方則要考慮自己的技能和現有條件能否完成工作和獲利來締結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勞動設施依賴性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需提供勞動設備,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勞動力,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勞動條件以便于完成勞動成果,定作人不須提供勞動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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