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都是希望能夠協商和平的解決。當然對于維護雙方各自權益,都想要爭取做大,因此在不能協商的情況下,就會采取勞動仲裁的方式,在提交申請之后,要知不管是訴訟還是仲裁,一旦受理就是不可逆。一、勞動仲裁開庭審理的程序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并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9、對于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案件,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應當宣布延期裁決。10、首席仲裁員宣布閉庭。11、仲裁庭閉庭后,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閱、簽名。當事人認為自己的陳述和意見有遺漏和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最后,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二、勞動仲裁庭審中紀律要求1、未經準許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攝影;2、未經準許不得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3、不得有其他擾亂仲裁庭秩序、妨害審理活動進行的行為。仲裁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暫扣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庭審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并將上述事實記入庭審筆錄。三、勞動仲裁開庭期間注意事項1、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1)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后,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后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后,詢問當事人調解意愿時,當事人應當理性并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后采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8、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法律客觀: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一、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勞動仲裁庭審程序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一)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書》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的書記員將在候審場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權限等事項進行核對,復印身份證件,并要求簽到。按照《勞動仲裁公開審理案件辦法》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下列情況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經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于不公開審理的實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旁聽,申請旁聽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批準的人不能參加旁聽。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放旁聽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應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外國和境外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二)宣讀仲裁庭紀律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2、仲裁庭內要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言和提問。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提問。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宣布開庭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布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四)當事人身份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五)權利義務告知和回避申請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六)申訴與答辯由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七)調查與質證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的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動調查的其他事實作補充陳述。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其他補充后,仲裁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告一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全部證據的復印件(準備足夠數量的副本)、按順序理清相應原件。質證前,仲裁庭將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有證據線索需要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當事人應當將已準備好的證據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證據的申請,但是否準許,需經仲裁庭許可。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據來源、取證方式或證據內容本身是否合法),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申請證人作證申請,申請書包括證人姓名、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擬證明事實。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應當注意發問方式,不得進行誘導或威脅),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質證完畢,仲裁庭告知當事人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并根據案件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當庭不能認定的,仲裁庭將在閉庭后予以審查認定或不予認定。(八)仲裁庭辯論質證完畢,仲裁庭可休庭進行合議,確定辯論焦點。恢復庭審后,告知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陳述辯論意見。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申請人先發言,然后是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發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就爭議焦點相互辯論,但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
勞動仲裁程序第一步: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勞動仲裁程序第二步:審查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勞動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準備①組成仲裁庭。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③調查取證。④擬定仲裁方案。勞動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審理①通知當事人。②先行調解。③開庭裁決。④制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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