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病假工資計算公式、病假工資怎么算?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一)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2) 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
3)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 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 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二)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
2)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
3)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是指雇員因疾病或傷殘而缺勤的期間可以獲得的報酬。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連續工作不滿十年的,按其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支付;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按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工資;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不滿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連續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按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發給工資。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疾病休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其中,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雙休日共104天)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算基數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休假工資)標準為: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標準為: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