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處理勞動爭議,需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也就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夠申請勞動仲裁的。那么申請法律勞動仲裁需要滿足哪幾個條件,有哪些條件申請勞動仲裁?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具備如下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勞動仲裁要符合哪些條件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前或發生爭議后的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即自愿將爭議交由仲裁機關進行解決,雙方并且有義務在仲裁機關的代理下,將爭議快速解決的一種有效辦法。仲裁具有經濟、快速、保密性強的特點,但是很多申請仲裁的人在仲裁申請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應該具備什么樣的條件,那么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首先,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之前必須簽訂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而仲裁協議則指的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對將來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到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書面意思表示。仲裁協議一般有兩種表達形式,一種是附載于合同當中的條款,另一種則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專門為仲裁書寫的協議。而仲裁協議無論是哪種形式,都應當具備明顯的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申請哪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以及仲裁事項等等內這些相關的內容。
其次,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之時的內容應當規劃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之內。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在發生合同糾紛以及財產權益糾紛時,均可以去仲裁機構實行仲裁。但是關于監護、收養、婚姻、撫養、繼承等糾紛的爭議,仲裁機構是不予受理的。因此當發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糾紛范圍是否符合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不然盡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但卻也是無效的。
最后,在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請求以及事實、原由的時候,應同時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住址、姓名等明確的身份信息,若有證人的話,也必須寫明證據的來源,證所以及姓名。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因此對于定域管轄以及級別管轄是不予受理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書面協議選擇令雙方均滿意的仲裁機構,并且選擇的仲裁機構的名稱必須準確無誤,否則仲裁協議的內容無效。
勞動仲裁需要以下這些條件: (1) 申訴 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 勞動爭議 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 經濟糾紛 ,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訴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效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并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受理條件:
1、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2、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內;
3、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4、屬于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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