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算如下: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加點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分別按小時和天計算的,以下小時工資和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日工資除以8小時。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0.92×加班天數×1.5或2或3計件工資:計件單價×1.5或2或3。綜合工時工資: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一律按150%執行。但法定假日工作的按3倍計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進行解決:自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自行和解: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商量,相互讓步,協調雙方的關系,消除矛盾,從而求得爭議解決的方法。
2、調解:是由第三方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方法。
3、仲裁:是指由國家授權的專門仲裁機關行使國家仲裁權,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依法進行的仲裁。
4、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裁決不服,持勞動爭議裁決書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需特別提醒的是,涉及船員的勞務糾紛,可以不經勞動仲裁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糾紛起訴的主要流程有: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
3、法院開庭審理,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4、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并調解或判決。
5、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加班工資 計算方法: 1.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 工資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2.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休息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工資計算公式: 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1.75(天) 小時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174(小時)=日工資標準/8(小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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