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工停產勞動法是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企業停工停產沒有作出規定,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作出了規定,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法 公司停工停產有標準嗎?
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請問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有個什么標準嗎?是不是隨便說我們公司停工了就可以給你強制放假?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停產停工的條件,一些企業為了達到裁員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采用停產停工讓員工無限期的放假的方式變相裁員。為了規避企業惡意停產停工,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平衡勞資關系,企業停產停工應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企業停產停工必須是善意的,確實是因為企業自身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法為員工安排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而停產停工。對此企業要有證據證明其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那么什么是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鑒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機關則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其次,企業停產停工后有恢復經營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時間內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最后,企業停產停工期間仍然有能力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企業是惡意停產停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認定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停產停工是指企業因自身生產任務不足而非因勞動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經營嚴重困難,導致企業無法安排員工進行有效生產,企業單方面決定暫時中止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勞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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