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繳納依據
工傷保險繳納依據:
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
二、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不同的行業,工傷風險有很大差別,工傷保險費率在實現社會共濟的同時,與用人單位所屬行業掛鉤,形成行業差別費率,使工傷保險繳費更為公平。在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建立單位繳費浮動機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拓展資料】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建筑行業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建筑企業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1、新建項目(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
應繳工傷保險費=工程合同總造價(稅前)×0.08%
建設項目變更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追加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差額;減少工程造價的,由社保經辦機構退回工傷保險費差額。
2、在建項目(適用于在建項目但尚未竣工的項目):
應繳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0.08%×〔(項目施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項目施工期總天數〕
建筑企業,是指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稱農民工,是指非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離開農村居住地,與建筑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參與房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從業人員。
繳費標準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根據工程項目類別確定征繳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1‰確定;
2.裝飾裝修、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0.6‰確定。其中設備安裝工程總造價中含安裝設備款的,將總造價扣除設備款后,作為征繳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保險期限:
建筑企業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的期限,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為基準,即自建筑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待遇標準: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規定結付工傷治療費用外,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農民工: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按工傷發生當年確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支付期限最短為5年,最長為20年;護理費按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支付期限最長為20年。
3.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經審核有供養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批準時確定的標準,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支付期限最長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結付后,農民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待遇計算中涉及本人工資的,按上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適用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登記繳費:
1.新開工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業應當在開工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蘇州市區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部門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2.承包企業持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部門出具的《農民工工傷保險一次性繳費憑證,到財務部門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
3.繳納金額到賬后,工傷保險部門提供《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給承包企業。
待遇結付:
1.建筑企業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建筑企業應按規定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并提供經工程承包企業、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方確認的《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因建筑工程需要臨時增加或調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
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農民工經工傷認定,在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建筑企業持《農民工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或工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門診病歷與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費原始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農民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的一次性結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出具《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憑證。社保經辦機構將農民工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撥付至建筑企業開戶銀行賬號,由建筑企業發放給工傷農民工或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
注意事項:
1.承包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天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職工花名冊;施工工程中農民工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報農民工增減名冊。
2.建設單位憑《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同時追加預算的,還應當至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充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手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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