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高溫津貼的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并納入企業成本費。其他與高溫天氣相關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例如,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要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擴大至所有勞動者,而不僅僅是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發放的時間也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這意味著,每年6—10月,即使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也可獲得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獲得150元/月的高溫津貼。
法律客觀: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 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濕,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于享受高溫津貼。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四條為保證炎熱夏季高溫條件下各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實施企業高溫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做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施高溫津貼后,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 三、實施高溫津貼后,用人單位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積極采取其他防暑降溫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同時,要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法律客觀:《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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