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公式是什么
加班費計算公式是,具體如下:
1、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
2、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包括:
1、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標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綜上所述,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加班費是指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工作時,按照一定比例加算的工資。下面是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及標準:
1.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計算方法一般有兩種:按小時計算和按天計算。
按小時計算:加班費按照每小時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般為基本工資的1.5倍或2倍。
按天計算:加班費按照每天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般為基本工資的3倍。
2. 加班費的標準
加班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150%計算加班費。
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200%計算加班費。
年休假期間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年休假期間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在不同的地區和行業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標準可以參照當地相關規定。
總之,加班費是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工作所應得的補償,其計算方法和標準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為標準,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的計算按照原勞動保障部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核算。
一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計算的方法
根據勞社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款: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展資料: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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