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絕休探親假的要求是 違反勞動法 關于勞動者休假權利的規定,是對勞動者休假權的侵犯。可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同意休探親假。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根據勞動法規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 全民所有制企業 、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為20天。往返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另外,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職工探親路程假。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法律客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近日,人社部發布《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對包括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五類休假標準予以明確。其中,最長30天探親假再次回歸人們的視線,讓不少年輕人直呼頭一回聽說。
人社部這份標準稱,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
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現實情況下究竟探親假如何休?而供職于民企、外企的年輕人如何休假?近日,紅星新聞記者進行深入走訪。
探親假如何休?
各單位實際做法不同
1989年由湖南調往江蘇工作的謝女士告訴紅星新聞,由于自己所在的是國有大型化工企業,探親假落實得比較好,“從1989年到2000年前后,幾乎每年都會休探親假回家探親。”
進入2000年以后,探親假則越來越少被提及。
在鐵路系統工作的一名職工告訴紅星新聞,雖然他們單位仍保留探親假,但很多時候由于工作繁忙而無法休滿。江西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周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們單位的探親假包含在年底的集中休假內,單位正在落實年休假。
在北京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的蘆先生表示, 他們單位統一施行的是年休假,對于父母在外地的單身職工,可以每年報銷一次來回火車票,“而且是硬座的,也就這點探親福利了。”
按照目前規定,由于探親假僅適用于“體制內”職工,而對于廣大民企、外企工作的年輕人而言,探親假也許只是一個傳說。
各地執行探親假有所不同
廣東曾把探親假待遇擴大至所有企業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我國的探親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9日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
時任勞動部部長的馬文瑞在關于“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中稱,在全國2400多萬職工中,據估算約有6百多萬人同家屬分住在兩地。由于目前還沒有實行職工的年休假制度,因而不少職工感到缺少同家人團聚的機會……為了適當地滿足同家屬分住在兩地的職工回家探親的要求,鼓勵職工盡量不帶或少帶家屬,鼓勵已經進城的職工家屬回鄉生產,減輕城市住房、交通、消費品供應等方面的負擔,和有計劃地安排職工回家探親的時間,保證企業在春節等假期前后出勤率正常,以及避免各部門之間待遇不一致,現在有必要先制定一個全國統一實行的職工回家探親給假的辦法,以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然后在將來進一步過渡到建立更完善的年休假制度。
1981年,國務院于修改并頒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等規章制度,對享受探親假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后,各地還對探親假出臺了實施細則。如北京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職工家在本市,距離工作單位較遠,但已按本市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辦法享受了交通補助費的,即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江蘇省的實施細則中提到,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產七十天)產假后,又與配偶繼續團聚三十天以上的,雙方當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廣東省1997年出臺的《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在這個規定中,原來只適用于國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員工的探親假待遇,擴大至所有企業。
此外,多地還出臺了照料老人“靈活休假”政策,如2016年8月,北京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北京市“十三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該文件提出,北京將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孝老假”。
山西、甘肅等省給予父母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間提供每年不超過15天的帶薪照料假。河北省提出,在“敬老月”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提倡老年人的獨生子女所在單位為其子女孝敬、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探親假的起源:
過去夫妻分居情況很多
采訪過程中,多位專家學者向紅星新聞表示,探親假屬于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
王琪延告訴紅星新聞, 那個時候年輕人畢業后多由國家分配工作,很少自主選擇,夫妻分居的情況還是蠻多的;另外當時的交通通信設施遠不如現在,所以專門設置探親假有當時的現實需求。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前的那些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
中國勞動學會特約研究員蘇海南表示,探親假在制定時,有它的客觀性和合理性,但如果現在將探親假范圍擴大,“看起來是公平了,但實際上可能做不到。”
在1995年5月1日前,我國實行每周6天工作制,即一周只有一天的公休假日。
“由于時間太短,當時的人們很難利用公休假日探親。”北京某文化創意企業人力資源負責人王先生說。
他告訴紅星新聞,1995年后每周的單休變成雙休,再后來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和各種小長假,加上交通越來越便捷,所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這個因素就不存在了。此外,由于年輕人就業自主選擇性越來越強,夫妻兩地分居的情況也越來越少。
建議:
呼吁對帶薪休假標準加以詳細區分 保障職工年休假的權益
2008年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其中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的設置,無論從時長和功能性上,還是執行的難易程度上,它其實是替代了探親假的設置。”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休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琪延表示。
北京某文化創意企業人力資源負責人王先生則算了一筆賬,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每年5天年假,加上前后兩個周末,前后可連休九天;工作十年以上者,前后可連休16天;工作二十年以上者,年假加上周末,前后可連休20多天。
“任何假期的設置它都應該有一個基礎條件。如果它的基礎條件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后續的假期設置也應該與這發生一些變化,否則就成浮在云上的東西沒法落地。”他說。
中國勞動學會特約研究員蘇海南建議,現有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執行時應考慮不同企業的特點,特別是對于小微企業、商戶的職工,應該加以區分。
他舉例,比如一個小飯店雇了三個人,其中一個人40多歲了,連續續工齡加起來有20年,按照規定,他每年有15天年休假。
“如果這個人在小飯店工作了二十年,他每年休15天的年休假,于法于情于理說的過去,但如果他在別的單位工作了18年多,在這里剛工作兩年不到,就讓他休15天, 我想社會上現實生活中不會有這么良心好的小老板,不顧自己的企業的正常運轉,給他放15天假開工資,另外去雇一個人來頂15天的缺。”
蘇海南認為,現實情況中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落實難,特別在小微企業、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這一問題尤為凸顯,既與這些企業人員流動性大,企業狀態不穩定、經濟承受力不高密切相關,也與一刀切的年休假標準相關。
他建議,國家在制定或實施帶薪休假標準時還是要區分大中小微企業的不同實際情況,分類定標準,然后按相關的分類標準去嚴格執法查處,這樣做于法有據,于情于理站得住,這樣就既能夠保障體制外的職工應有的休假權利,又不至于把這些體制外的單位,特別是小微企業一下給“嚇死了。”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表示,隨著“劉易斯拐點” 的到來,勞動力的供求關系已經發生變化,用人單位想要留住人才,吸引勞動力,企業必要的福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休假制度,對于這些企業來說非常重要。
他提醒勞動者需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一旦用人單位不能保障勞動者權利的時候,應該通過行使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此外,他還呼吁有關部門加大對用人單位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據悉,全國多地已對拒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也不給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采取行政處罰,將進失信單位納入黑名單等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休假標準應與時俱進
人社部發布《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中明確規定,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對此,王琪延表示,這實際上從制度上把權力交給了企事業單位,根據各自開展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休息時間。“比如說從事航天工作的,到發射期間怎么休息?到發生完之后再休息,這樣做了一下變通,帶來整個社會的勞動效率的提高。”
“隨著時代的進步,勞動者休假標準也應該與時俱進。”王琪延表示,隨著新興職業的不斷興起,工作方式的不斷變化,國家在假期設置上不應再將體制內還是體制外,國企還是非國企作為區別標準,而是應更多考慮工作性質,職業特點等因素,讓休假成為每個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制度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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