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薪資發放標準的規定
試用期工資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等;
2、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等;
4、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以及能夠接受的監督和考核方式等;
5、內部培訓:用人單位可以為試用期內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內部培訓和指導,以幫助員工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6、轉正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和績效要求,以及符合轉正條件的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考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期間,具有較短性、約定性、雙重性、過渡性的特點。通常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勞動關系的正式開始之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最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第幾條規定試用期有工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有工資。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有工資。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公司一般都會規定試用期,試用期的表現對勞動者也十分重要,但有時勞動者會在試用期離職,工作之中就是有工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法律主觀:
對勞動者在 試用期 期間的 工資 標準,在《 勞動合同法 》中規定了最低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 勞動合同 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所謂工資概念是包括各種補貼的,但對于 最低工資 的計算不包括補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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