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方式有: 1、協商解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定解除,即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根據不同的情況,流程存在差異,通常有如下情況: 一、 協商解除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 解除合同 ,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 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 離職證明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單位解除 1、 過失性辭退 (1) 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 合同解除 :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 證據 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無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 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1) 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占企業人數的10%) (2) 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員工們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勞動者隨時解除 (1) 【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 約定解除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2)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3)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并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4)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5)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