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競業禁止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經理等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是針對在職期間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而言的,如果想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就涉及如何對離職后的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進行競業禁止限制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9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第70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勞動者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業內人士稱,這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誠實、盡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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