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具體是什么樣的流程?
申請勞動監察介入去哪跟誰說?又跟勞動仲裁有什么不一樣?我去之前需要準備什么?去了之后又需要準備寫什么?勞動仲裁是指在勞動糾紛發生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由法院調解或庭審處理的一種解決方法。其主要流程如下:
1.勞動仲裁申請:當事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提供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爭議的事實和證據。
2.仲裁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仲裁申請進行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意見。
3.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陳述和證據,開展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了解爭議事實。
4.仲裁庭審:如無法通過調解達成和解,仲裁委員會將組織仲裁庭進行庭審,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審理爭議案件。
5.仲裁裁決:仲裁庭依法作出仲裁裁決書,解決勞動爭議。
至于勞動監察介入,其主要是負責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及時處理和解決勞動爭議,并對違法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處罰。如果遇到勞動糾紛,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報告,申請勞動監察介入處理。
不同于勞動仲裁,勞動監察部門并不具備仲裁裁決權,其主要職責是采取行政手段調解爭端,敦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以達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
前往勞動仲裁應當準備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并根據自己的需求調查整理相關證據。如果需要代理律師,也需要提前準備相關問詢材料和相應的授權文件等等。而在仲裁庭審中,需要當事人出庭作證、質證等,提供自己的講述和證據材料,以便仲裁庭根據情況做出仲裁裁決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步驟如下:
1. 首先,你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據和材料。這些材料包括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記錄、工作時間記錄以及其他與爭議有關的證明文件。
2. 接下來,你需要前往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在線提交申請。如果你不確定應該向哪個機構提交申請,可以咨詢當地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3. 在提交申請時,需要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交上述材料。同時,你需要說明你的訴求和要求。
4. 勞動仲裁委員會會對你的申請進行審理,并安排仲裁庭進行調解或聽證。在聽證過程中,你需要提供證物和證言。
5. 如果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決,雙方均需遵守。如果一方不服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程序可能略有不同,具體步驟和所需材料可能也有所差異。因此,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建議先了解當地的具體操作流程和要求。
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程序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自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 應當提交書面 仲裁申請書 。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 工傷醫療費 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上訴案件一裁終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判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法律客觀: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立案:帶上相關證件(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仲裁院申請,記住,需要提交單位的注冊信息表(一般在網上打印,仲裁委一般是不會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的),填寫仲裁申請書,一般一式兩份(主要看有幾個被告,一個被告一份申請書在加仲裁委一份),地址確認書,提交相關材料如證據,同申請書一樣,幾個被告幾分證據材料再加仲裁委一份,而后等待五個工作日(一般不會超過五個工作日,除非是系列案或者重勞案,也許就是十個工作日了),受理的話會電話通知你去簽收案件受理通知書,這之后,你便可以再次收集證據,當你接到讓你去領取開庭通知書的電話的時候,你可以將你之后準備的材料一并提交,同樣也是一式兩份,然后便是等待著開庭,期間,你和單位之間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流程
仲裁申請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前提。仲裁的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將協議中約定的爭議書面提交給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請求對爭議進行仲裁。
申請仲裁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
二、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三、仲裁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四、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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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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