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最常見的就是在勞動合同中體現,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等。
信息保密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當然,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了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了解企業商業秘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1]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客觀: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經保密條款的內容更為詳盡。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可與因業務往來需要知悉技術秘密的業務相關人員或企業技術秘密法受讓人簽訂保密協議。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公司保密協議該不該簽 公司員工對公司都有保密的義務,公司保密協議該簽。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于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 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2、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 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界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 如果企業不擁有法律界定的商業秘密,企業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 競業限制 。 商業秘密的特點是: (1)從獲取的渠道看商業秘密稱其為秘密也就在于從正常的渠道無法獲取,它與其他工業產權的區別主要就在于它的獲取渠道上是保密狀態,它的存在狀態也是一個保密狀態,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無從得知。一旦成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點。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具有實用性,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應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 (4)權利人必須采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保護區別與專利、商標之處就是它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或國家執法機關以及民間組織加以保護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來保護的。 3、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 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兩年。 對于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確定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秘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合同中必須約定保密費或補償費的金額且當按約定支付。 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5、應當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可按照《 合同法 》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保密協議中可以對任何需要員工進行保密的事項進行約定,包括員工要如何做到對公司技術或信息進行保密以及支付員工的保密費等,其中每一項都是與員工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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