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定作人無權干預定作人的工作。2、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3、是否須獨立完成工作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將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隨意交付他人進行。4、風險能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價格、采用保險或利用勞動力價格優勢等方式,將雇傭關系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轉嫁給社會;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則無法通過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轉嫁風險,也很難通過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社會。5、確定報酬的基礎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獲得穩定的報酬數額;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構成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分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分析:所謂雇傭,是指雇員在雇主的授權、指示、指揮監督和管理下,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雇主從事雇傭活動,由雇主支付報酬,承攬,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給付報酬。兩者責任歸責原則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兩者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傭的根本目的在于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在于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兩者勞務給付的從屬性不同,雇傭關系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表現為雇員在勞動中應當服從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揮和監督;而承攬關系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自己獨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選擇自己認為最好的工作方法進行工作,定作人無權干預。兩者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一經雇主選定,非經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勞務,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雇傭關系適用民法通則調整,而承攬關系則適用合同法調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法律分析: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至關重要。雇傭關系是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1、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的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須為雇員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對承攬活動享有自主支配權,只對勞動成果向定作方負責,定作人對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無權干預,定作人有必要的監督核驗權,但又規定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2、雙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在選擇雇員時,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符合工作為標準,雇員則直接看勞動報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應允提供勞務。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選任承攬方要考慮對方的設備,技能,信譽,勞力是否能勝任工作,承攬方則要考慮自己的技能和現有條件能否完成工作和獲利來締結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勞動設施依賴性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需提供勞動設備,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勞動力,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勞動條件以便于完成勞動成果,定作人不須提供勞動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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