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承攬關系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方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攬方為滿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承攬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做物發生損壞、滅失,或加工人員出現傷亡的,都要承攬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做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定做物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也即為對方的權利,符合雙務合同的特征。同時,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為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對于無須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則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的范疇,而應該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如何證明承攬關系
簽訂合同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行為。簽訂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一般以書面方式為主,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那么怎樣證明口頭承攬關系?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如何證明口頭承攬關系 當事人以口頭形式訂立承攬合同的,產生承攬糾紛時,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可以通過提供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明承攬關系成立。但一般口頭協議都比較難以取證。有取證相關疑惑的,建議咨詢在線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承攬合同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標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但承攬人工作成果必須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質量,數量,包裝,規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標的物,因此該標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攬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獨立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攬人的工作是獨立的,工作過程不從屬于雇主。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的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口頭形式簽訂承攬合同,產生糾紛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通過提供書證、物證、電子數據、視聽材料等證據,證明承攬關系成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進行咨詢。
簡述承攬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具有法定解除權,但該權利的行使,若給承攬人造成損失,則需要根據承攬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故法定解除權不可以濫用。
承攬合同的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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