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工傷鑒定程序具體如下:
一、申請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三、作出決定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制作《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單位對傷亡事故的意見、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拒收《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或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5、對材料充實、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案件,作出認定結論,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并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最不想遇到的就是意外。如果傷害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就必須提出索賠。不過,很多人對索償程序并不清楚。他們經常要跑到幾個受傷的單位,仍然沒有完成有關的手續。為此,本文為大家討論事故發生后容易混淆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讓你有一個概念。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程序1勞動能力鑒定的詳細程序介紹——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檢查表》,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
(二)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張;
(三)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四)申請再次鑒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復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將原件一并送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后退持有人保管)。
知識延伸——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條件:
1、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系人姓名及電話,并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系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攜帶被鑒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并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2、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智能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帶******值,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申請工傷鑒定的醫療期規定
3、申請工傷鑒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蕩,臟器挫傷保守治療,燒傷(小面積、淺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裂傷,臟器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1年:氣管外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損傷。
4、因病鑒定申請時需滿足的醫療期規定
(1)癲癇病、腦外傷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質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雙向情感障礙虛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齡需達到50周歲以上,女性要45周歲以上。
(3)惡性腫瘤及癌癥無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醫療期一年以上。
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一年內不能重復申請因病鑒定(惡性腫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過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資料。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程序2勞動局工傷認定程序
1、工傷認定申請到勞動局保險科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請說明。按如下材料報送申請:
1、填寫《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4份)
2、填寫《個人信息表》
3、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工資報酬領取證明即工資條復印件或工友書面證明等)
4、搶救醫院初次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
5、身份證復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責任裁定書和相關處理證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門裁定書
7、復轉軍人舊傷復發的,本人革命傷殘軍人證
8、見義勇為的,提交民政部門證明材料
9、工傷證明材料
10、二寸照片1張
1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其他
12、受傷經過簡述報盤
工傷事故發生后,一般機構健全一些的單位會有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如安全科等)來負責處理。確定申報工傷的,應及時填寫各種表格,報勞動局保險科審批。以上11項材料或報表中第6、7、8、9項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項是工傷審批現在信息化,受傷經過簡述需要錄入系統,需要我們錄入到電腦直接報盤。
注意:醫院診斷證明非常重要,無論是在認定、鑒定、報銷等等時候都有重要作用。勞動局保險科經審核認定工傷后,會發《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和《工傷證》。
提交完整材料之后的認定時間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1、 工傷認定程序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 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3、 工傷索賠程序 。可以到 勞動合同履行地 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勞動仲裁委 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可依法 向法院起訴 。訴訟程序同普通 民事訴訟程序 。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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