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勞動仲裁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勝訴后,如果雙方未在15天內起訴到法院,那么裁決書生效。
公司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