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員工賠償問題
法律分析:若公司被收購后,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的,此時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一般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并不能影響公司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連續計算,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在新單位連續計算,同時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收購員工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公司被收購 不存在賠償員工的情形,但是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先 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果因公司收購而解除合同,員工則可以要求賠償。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 原勞動合同 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 權利和義務 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企業被收購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企業被收購之后辭退員工的也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企業被收購并不是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正當理由,不過,賠償金不能一概而論,因為賠償金是按照補償金的雙倍計算的,但補償金跟員工的工齡以及被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都有關系。
一、企業被收購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企業被收購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照補償金的雙倍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企業可以單方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辭退賠償爭議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在企業收購過程中,應該對在崗職工的安排問題提前制定相關的方案,不能因為企業被收購就直接辭退員工。如果以企業被收購為由單方面辭退員工,卻拒絕之后賠償金,員工可以在被辭退以后的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公司被收購后對員工的賠償標準
公司被收購后對員工的賠償標準一、公司被收購后對員工的賠償標準?
1、公司被收購不存在賠償員工的情形,但是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購而解除合同,員工則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無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被收購合同如何履行?
1、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原勞動合同不繼續履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6個月的算半個月,計算基數為,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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