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工作服扣錢合法嗎?
員工離職扣工作服錢不合法,工作服不屬于公司克扣員工工資的情形。按照規定,員工的服裝系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故此,員工無需承擔該筆費用。離職時向辭職員工收取服裝折舊費于法無據。
法律分析
員工正常辭職公司不能扣發工資或者任何處罰。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要求規定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一個禮拜交辭職書就可以,公司扣錢是違法行為,可以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都可以投訴工作服作為單位應該承擔的勞保用品,公司可以在員工離職時收回,不能扣錢。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后,公司必須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公司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公司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辭職時公司要扣工裝費,這合理嗎
不合理。這是公司內部自己定的規矩,員工應聘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單位依據內部的規定收取工裝費用,違反法律的規定,可以向勞動執法監察部門反映。
擴展資料:
勞動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如果單位依據內部的規定收取工裝費用,這個是違反法律的規定,可以向勞動執法監察部門反映。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工裝收費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單位收取工裝費不合法。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關福利或者勞保用品,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能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不能將其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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