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的結束時間是由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確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結束時間,以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準。存在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結束日期怎么確定的? 終止的時間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自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勞動關系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三、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補償金嗎? 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是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的,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將不再履行。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單方面違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依照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證明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什么是解除日期
勞動合同解除日是簽署解除協議簽字蓋章日期。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的時間為解除時間。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日是什么時候? 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文本上簽字或蓋章時間為解除時間。 2、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3、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按以下兩種情況認定: (1)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時起,經過30日的時間為解除時間; (2)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解除時間。二、單位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下列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紀律要在勞動合同中明文規定,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生效的。 2、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秩序的。例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三、事實勞動關系賠償標準是什么?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在未到期之前,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解除終止合同。確定解除勞動合同日期應該是雙方簽字確認的時間。當然,職工存在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通知給職工的時間即是勞動合同解除日。對于雙方主體來說,都有解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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