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勞務派遣合同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后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勞務合同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廣義的勞務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即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從組織管理上看,又具有錄屬關系。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適用期。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
4)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定程序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主要是簽訂勞動合同書和鑒證勞動合同書。所謂簽訂,就是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表示對條約或合同負責。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賃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簽了合同沒給勞動者違法嗎
法律主觀: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 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被勞務派遣的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實踐中情況可能比較復雜,如果您對這方面還有疑問,歡迎來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員工可以隨意辭退嗎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員工不可以隨意辭退。被派遣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過失性辭退或者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要具備什么條件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需具備什么條件?很多時候勞動者無故被辭退了,那么勞務派遣單位這樣做合法嗎?勞務派遣工什么情況才可以被辭退?法律如何規定?下文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用工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只有用人單位即派遣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用工單位想解除合同,應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補償和賠償也應由派遣公司承擔。
2、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又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的工作有重大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
3、關于經濟補償:如果是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時,不能索要經濟補償或賠償;沒有以上情形時;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解除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應給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件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給雙倍。相關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40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提出:協商一致)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 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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