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寫開除信需要補償員工嗎
公司辭退員工不是一定要補償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方面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就不需要進行補償,或者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的,也不需要賠償。
一、公司辭退員工一定要補償嗎? 公司辭退員工不是一定要補償的,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法辭退的情況之下,才需要進行補償或者是賠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短來進行不同的確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也不一定有補償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長期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可以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連續工作超過十年以及連續簽訂過二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可以被隨意辭退。 二、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微妙的,如果能夠保持非常良好的關系,那么對于整個公司的運營和發展都是非常有利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否則的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是賠償金的。
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規定,嚴重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國務院于1982年頒布的《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認定。根據《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
(1)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
(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4)工作態度不好,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損害消費者利益;
(5)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
(6)盜竊、賭博、損公肥私、打架斗毆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等。
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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