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年半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工作一年半沒簽 勞動合同 可以得到 雙倍工資 的賠償。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肯定就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現實中,大部分的用人單位還是會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過卻有少部分單位為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不愿意 簽訂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 規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工作一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一)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實質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 賠償金 ,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即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于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二)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 勞動關系 ,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雙倍工資雖然字面意思為工資,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支付勞動者一倍工資,所以勞動者只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綜上所述,勞動者確定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那么在正式開始工作后的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應該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是賠償兩倍工資,可以最多要求賠償十一個月。
上班兩年公司沒簽勞動合同
在公司工作兩年多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通過申請仲裁以及申請訴訟等相關的方式,來要求用人單位對此進行賠償。通常狀況之下,是按照勞動者本人的雙倍工資來要求進行賠償的。
一、在公司工作兩年多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在公司工作兩年多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訴訟方式賠償。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社保,可以聯系勞動保障局申請仲裁,單位需要根據仲裁結果進行賠償等行為。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未簽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未簽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2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因為單位必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而我們國家要求的是需要在用工之日起就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可以通過投訴舉報,以及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工作幾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每個月雙倍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日漸普及,入職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經日漸成為職場中的“常識性”法律規定。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眾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訴訟中,有不少勞動者對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誤讀。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的,要從一個月開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個月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予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和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和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和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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