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員工怎么賠償
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員工怎么賠償員工開除和辭退的區別是:適用類型不同、審批時間不同、適用對象不同、適用條件不同、實施程序不同等,對于開除和辭退的具體情況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涉及到違法行為的,可以直接開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法律分析】
員工開除和辭退的區別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于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辭退屬于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違紀辭退則適用于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序既夠不上開除。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后,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過程中,如果涉及到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開除的情況來處理的,這時是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下,則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開除、勸退,到底有什么區別
辭退、開除、勸退,到底有什么區別
一、辭退,開除和勸退分別是什么意思?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其實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向和主動的感覺在里面。與辭職不同,辭職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的,而辭退和開除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有協商的意思在里面,主動性則更弱一些。如果勞動者同意了,那么就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喲。
二、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域賠償
1、這種情況解除是違法的
HR們注意啦,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
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會被認定為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支付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但要注意的是,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還是會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三期妝員工能退嗎?
這里再給大家補充一個三期女員工的問題,幫助各位HR更好的判斷和處理遇到的這種情況。
Q:女員工隱瞞懷孕可以辭退嗎?
這算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各家企業都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HR會很武斷地處理這種情況,直接就把員工給開除了,殊不知是有巨大風險的。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多部法律都有規定,孕期內的女職工應當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公司不得隨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所以,小伙伴們千萬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開除和辭退有以下區別;
1、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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