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仲裁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2、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3、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法;4、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有不公正行為,如索賄受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何種裁決可適用撤銷 勞動爭議仲裁 裁決程序。 只有終局裁決才可適用撤銷仲裁程序,而終局裁決是指下列 勞動爭議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終局裁決的救濟方式。 (1)勞動者對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2)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3、仲裁裁決類型的認定。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4、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及相關 證據 材料正本,同時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相應副本;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法人代表 身份證 明書、委托書各一份。 (3)要求撤銷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一份。 5、終局裁決勞動者提起訴訟后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調解 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用人單位可將申請及證據材料直接交勞動者起訴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上述法院一并做出處理。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6、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內容僅涉及繳納社會保險費裁決的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的相關講話精神,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 社保 手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故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欠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 附: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申請書格式 樣式如下: 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 撤銷 上海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年××月××日作出的(20××)×××字第×××號仲裁裁決。 事實與理由:(簡要寫清楚) ××××××××××××××××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年×月×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律分析: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是,根據《仲裁法》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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