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一)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計算標準與方法:加班費支付標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二)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三)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因此,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至于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未要求支付,實踐中,大部分地區也不將此種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但個別地區有不一致的規定,如上海,將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二、勞動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勞動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屬于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三、勞動法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正常工作日中的加時加班,二是,正常休息日的加班,三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我國勞動法在第四十四條對此三種加班情況下的工資報酬支付標準作出了規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 勞動法 的規定,一年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資 計算如下: 1、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 工資 ×150%; 2、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周末加班工資按2倍計算); 3、 法定節假日 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法定假日按3倍計算)。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帶薪 年休假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 績效工資 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