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競業限制有哪些注意事項?
對需要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企業應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協議書”通常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競業限制的地域和范圍
(2)競業限制的時限
(3)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4)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具體在情定競業限制協議注意事項詳情如下: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注意事項
競業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級和核心人才的流失,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使用范圍縮小,成本增高,代價高昂,企業應謹慎運用,不要輕易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對沒有保密義務的普通員工一簽訂限制協議。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按規定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如果企業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無法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為避免出現糾紛,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最好明確本單位的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可以列出競爭單位的名單)。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定要記得約定違約金。只有約定了違約金,一旦勞動者違約,即使企業沒有損失,也可以依據違法責任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話,企業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約定違約金,當勞動者違約而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話,企業是無法主張賠償的,即便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損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賠償。
簽競業禁止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競業限制期限,法律規定最長是2年,超過2年,2年外部分無效;補償金的標準是不低于勞動者工資標準或社平工資標準的30%,并且是離職后發放。離職前發放的,不能認定為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發放。但此種情形下,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還是要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一個協議的效力,不能因為勞動者履行情形的不同,而效力不同。既然單位未發放,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違反了,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適用于哪些員工?
可以作為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5、重要信息員。
競業限制是企業通過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范圍進而保障自身的競爭力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被企業廣泛使用。那么,在法律上,競業限制適用于哪些員工呢?這些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該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一、競業限制適用于哪些員工 可以作為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 5、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里。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二、簽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么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與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賠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2、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范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著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于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少用人單位都會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也會與其簽競業禁止協議。實際上,依據我國法律,競業限制適用的員工僅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同時,也是需要對補償金作出相應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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