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為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而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按行政級別設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均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轄區內的人事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在各區勞動行政部門內設立的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以下爭議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處理(不經仲裁委員會處理不起訴):因員工被辭退、開除、辭退、辭職、自動辭職產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勞動仲裁是在勞動者與企業實際形成勞動關系(或簽訂合同與否)的前提下,解決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組織,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提起條件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但是,經濟仲裁只有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仲裁結果不同。
如果拒絕接受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是終局仲裁,不能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和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應該對兩者的區別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在仲裁范圍上,勞動仲裁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糾紛仲裁以平等主體身份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排除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糾紛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
不一樣,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 原來兩個是分開的,勞動仲裁在勞動局,人事仲裁在人事局,后來勞動局和人事局已合并為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故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也合并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主要是指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 勞動爭議 ,人事仲裁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主要區別就是單位性質不同,所以稱呼也就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如下: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人事仲裁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節和仲裁的活動。1、受案范圍不同。人事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爭議。2、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不同。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是按照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建立的,人員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3、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時效不同。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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