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愿意簽合同怎么處理
員工不愿意簽合同怎么處理員工不愿意簽合同可以向其說明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員工不愿意簽合同怎么處理
1、員工不愿意簽合同可以向其說明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員工簽合同注意什么
員工簽合同應注意以下方面:
1、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
4、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
5、合同內容可簡可繁;
6、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
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一、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1、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處理方法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沒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口頭通知可以嗎
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口頭通知,法律只是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做了規定,必須是書面的,但是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沒有做要求,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是口頭通知。
員工沒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沒有同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可以依法 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可以搜集證據,例如打卡記錄,工資流水,工服工卡等等,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是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沒有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員工入職未簽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怎么辦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建議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所有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或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工資未滿半年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的代通知金。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可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如與單位發生糾紛,可申請勞動仲裁。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注: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相關
員工和企業沒有簽合同怎么辦
未簽訂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單位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形式,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都是有相應的規定。首先要求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至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形式,其實也是要求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若是口頭勞動合同,則會被認定為無效,同時也會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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